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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經濟部 >> 工業目

法規章節: 第18條

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、增建、改建或拆除,應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,始得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;未經同意擅自建造或拆除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恢復原狀。
前項各種建築物及設施領有建築執照者,應將建築執照影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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