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條投資興建契約,應記載下列事項:一、投資範圍及期間。二、工作範圍及政府辦理事項。三、財務條件及融資。四、風險分擔及保險。五、用地取得、管理及租金。六、工程時程、設計、施工及品質之監督。七、經營管理之監督。八、費率計算方式及變更。九、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。十、履約保證及違約處理。十一、契約終止之處理。十二、其他約定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