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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礦業登記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經濟部 >> 礦業目

法規章節: 第32條

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共同申請採礦權抵押權設定登記,應填具申請書,繳納申請費,並檢附抵押契約書副本二份、礦場登記證及其他有關文件。
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如下:一、抵押權者之姓名,如係法人,其名稱及核准文件。
二、債權之金額。
三、抵押標的物。
四、償還方法及期限。
五、其他約定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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