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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礦業登記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經濟部 >> 礦業目

法規章節: 第22條

礦業申請地與已撤銷或廢止礦業權之核准,但尚未公告接受申請或尚保留之區域重複,如經主管機關勘明,其重複區域之礦種,非屬同一或共生礦者,得准其異種礦質申請案設權探採。
前項重複之區域,如經勘明其礦種屬同一礦或共生礦者,應不予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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