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1條下列事項應於申請核准後,在原礦業執照與礦區圖內批註蓋印:一、礦業權之展限。二、礦業權者之更名。三、礦業合辦人之退出或繼承或加入。四、礦質名稱之增減。五、採取同一礦共生之土石。六、其他應行批註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