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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礦業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經濟部 >> 礦業目

法規章節: 第6條

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定建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,包括下列項目:一、辦公室房屋。
二、廠庫房屋(包括機器房、修理廠、選煉廠、倉庫、車房、工房等)。
三、員工宿舍(不包括員工自建住宅)。
四、員工福利所需房屋設施(包括浴室、廁所、廚房及育樂之設施)。
五、保健衛生所需房屋設施(包括醫院附設之診療所)。
六、其他在礦業上必要之建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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