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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經濟部 >> 礦業目

法規章節: 第2條

主管機關得就礦場安全技術之課程、訓練、考試及其他相關事項,委託其他訓練機關(構)辦理。
前項受託之其他訓練機關(構)於考試結束後,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之名冊、出勤紀錄、考試成績、違規情形等資料,送交主管機關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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