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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經濟部 >> 礦業目

法規章節: 第73條

礦業權者應於礦坑與地表間至少設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各一處,並應有適當風道予以連絡。
但在開礦初期進行掘進工作,並備有充分通風設施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之坑道截面規格,至少應能滿足通風及搬運之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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