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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經濟部 >> 礦業目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第二條之資料涵括區域如下:一、各地露天礦場(含已廢業礦場)之採掘場、捨石場、採掘殘壁及採掘跡地之一百公尺範圍內。
二、各地石油天然氣生產井、廢棄井及油氣集送或處理廠(站)之一公里與輸送管線兩側五十公尺範圍內。
三、各地煤礦與地下礦場,開發中及已廢棄之坑道一百公尺範圍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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