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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經濟部 >> 礦業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前條之資料種類如下:一、露天礦場(含已廢業礦場)之採掘場、捨石場、採掘殘壁及採掘跡地之位置、高度、範圍、開發年代及原堆置方式。
二、石油天然氣之生產井與廢棄井之位置及深度。
三、煤礦與地下礦場之開發中與已廢棄坑道之位置、深度、範圍及斷面大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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