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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經濟部 >> 礦業目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措施實施前,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會,置召集人一人,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(即經濟部部長)兼任;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,就下列人員聘(派)兼之:一、內政部次長。
二、國防部次長。
三、財政部次長。
四、法務部次長。
五、經濟部次長。
六、交通部次長。
七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。
八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。
九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。
十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。
十一、石油業代表二人或三人。
十二、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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