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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經濟部 >> 礦業目

法規章節: 第10條

依第六條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,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,採取人應檢具下列書件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:一、理由書。
二、變更後土石採取計畫書圖。
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、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,得就已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逕為變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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