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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經濟部 >> 礦業目

法規章節: 第11條

辦理下列事項應併附書件電子檔,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為之。
但有特殊情形,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,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:一、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或調訓。
二、申請核發、換發、補發或註銷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。
三、造報爆破專業人員名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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