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條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:一、評估基地及相鄰地區,發生山崩或地滑之潛勢及其對基地之影響。二、評估開發行為對基地及相鄰地區之坡地穩定性之影響。三、以調查及評估結果為參據,依土地開發行為應送審書圖文件之法令規定,研擬處理對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