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5條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,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開具出貨三聯單交運送人隨車攜帶,以備查核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,應使其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。前項所稱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,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。載運少量土石者,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;少量土石之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