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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經濟部處務規程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經濟部 >> 處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35條

本部各項收支之管理,除依公庫法之規定外,並依左列程序辦理。
一、收入款項由總務司當時點收,填具收款收據三聯,送會計處會章後,除通知、存根兩聯分別由會計處、總務司留存外,其餘收據一聯,交繳款人收執。
二、總務司經收款項,除零星款項外,應隨時解繳國庫或存入代理國庫之銀行。
三、會計處依據總務司收款通知,核製收款傳票,送總務司登帳。
四、支付款項,由總務司依據會計處所製付款傳票,簽發支票,交由受款人領。
五、收支執行後,由總務司在收支傳票上註明收付日期、支票號數,登入現金出納簿,並將國庫或銀行存款戶逐日核算,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,連同傳票暨應附單據,送會計處登帳。
六、現金結存日報表,應由總務司編製,一式三份;除一份送會計處外,一份存查,一份呈部次長核閱。
七、每月國庫及銀行存款,應由總務司依據國庫及銀行結帳單與所記帳冊核對。
八、所有國庫及銀行存款支票之簽發,以總務司長、會計長、部次長或授權代簽人之印鑑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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