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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經濟部處務規程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經濟部 >> 處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34條

本部會計事項之處理,除依照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外,並依照左列各點辦理:一、所有收入,應由會計處依據總務司所填收款憑證,予以審核會章。
二、經常費用支出,應由會計處核對支出憑證,就分配預算範圍以內支付。
三、臨時費及業務費支出,應由會計處就各項請款案件,查明預算餘額,會同有關主管部門,簽請部,次長核准後支付。
四、會計處依據各項收支原始憑證,分別編集收支傳票,送總務司執行。
五、各項收付實現後,由會計處分別歲入歲出,登記各類帳冊。
六、會計處根據帳冊紀錄,按時編製各項會計報表,分別報送。
七、所有收支憑證,由會計處於每月終了時,隨同會計月報送審。
八、經常費及臨時預算每月動用情形,由會計處列表呈部次長核閱。
九、本部各項會計事實,應由會計處依法按月公告。
十、工電各業會計制度之審議修訂,以及其他會計研究改進事項,應由會計處籌劃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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