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條水利防災中心職掌如下:一、水(旱)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制度之擬定。二、災害防救相關會議提案與業務處理與水(旱)災災害彙報。三、水利災害緊急應變體系建立與水利防救災教育訓練及防汛(旱)演練之督導。四、國家型防災科技研究計畫之推動及執行。五、所屬單位與縣市政府辦理防汛(旱)器材檢查及整備之督導。六、水利防災預警報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。七、震災及其他災害應變之相關業務彙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