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條土地管理組職掌如下:一、工程用地徵收、價購與撥用等取得事宜之督導及安置計畫之配合執行。二、水利用地之管理。三、河川私有地之處理及重劃業務之配合執行。四、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變更。五、河川、排水空間之休閒場地認養及維護管理。六、水利地重劃之研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