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條資產課職掌如下:一、工程用地徵收價購計畫之擬定及執行。二、公地撥用計畫之擬定及執行。三、安置計畫之執行。四、土地發還業務之執行。五、公有土地清查及管理。六、需用土地之租賃。七、不動產經營及處分。八、基金管理業務之控管及執行。九、地權業務之管理督導。十、國家賠償業務之處理。十一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