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,編製附屬單位預算,以經濟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管理機關;其下分別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、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,設置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、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三個基金,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