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3條經濟部設研究發展委員會,由參事、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;所需工作人員,就法定員額內調充,掌理左列事項:一、關於經濟政策及國內外經濟情況之分析、研究事項。二、關於本部暨所屬機構業務之研究、發展事項。三、關於經濟動員準備措施之協調、聯繫、研究事項。四、關於經濟資料之蒐集及編譯、出版事項。五、關於其他經濟研究、發展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