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條各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,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各辦事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,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。前二項所需佐理人員,應就第七條、第八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