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條依本法第八條、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,請領法醫師證書,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,繳交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,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:一、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。二、考試院頒發之法醫師考試及格證書或銓敘部審定有案之證明文件。三、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。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,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;其不符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,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