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條現任職於監督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,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。機關員工及收容人之配偶、二親等內血親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。擔任機關之申訴審議小組或假釋審查會委員者,不得擔任同一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