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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機關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,置委員三人至七人,任期二年,任期屆滿得續聘之。
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,應就法律、醫學、公共衛生、心理、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學者遴選之。
監督機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,建立外部視察小組專家學者人才庫,經當事人同意後,公開於監督機關之網站,並適時更新,作為遴選擔任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參考。
前項人才庫之建置,監督機關應多元化徵詢各相關機關(構)、學校、專業團體推薦、或接受該當專家學者自我推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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