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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5條

跨國接收受刑人,依前條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所得分數,得進列適當之級別。
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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