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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跨國接收受刑人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,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已執行刑期,以供累進處遇分數之換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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