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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解送人犯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5條

押解員警之膳宿雜支各費,依各該機關出差旅費之規定支給。
步行一日,以六十市里(三十公里)為準,三十市里為半日,餘數滿十市里以上者,以半日計。
乘坐車船,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計算,不滿一日或超出一日者,在正午以前以半日計,正午以後以一日計。
人犯之膳宿雜支費,不得超過解送員警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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