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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補償金種類分為醫療補償金、失能補償金及死亡補償金。
醫療補償金指收容人因就醫而自付金額,但不包含自費項目。
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死亡者,發給死亡補償金新臺幣(以下同)一百萬元;致失能者,發給失能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四十五萬元,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等級給付之;致重傷者,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三十萬元;致受傷或罹病者,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二十萬元。
前項有二種以上情形者,得合併發給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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