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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2條

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一、機關: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,及監獄設置之分監、女監,看守所設置之分所、女所。
二、收容人: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。
三、機關長官: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,及其授權之人。
四、財物:指金錢、飲食、必需物品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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