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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廉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5條

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,指由政府或公股遴聘、指派或同意,且其執行職務應遵照政府政策不得違反遴聘或指派目的,或為政府或公股之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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