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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廉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10條

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民意代表,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。
二、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,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。
必要時,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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