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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人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7條

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狀、辦案稿件及著作,由本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三人評閱,並分別評定分數。
必要時,得增聘法律學者或實任十年以上檢察官、法官評閱之。
前項書狀、辦案稿件及著作評閱成績,以平均分數(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,第三位四捨五入)滿七十分為及格;不及格者,不另通知面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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