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條請求送達文書者,應於請求書記載下列事項:一、應受送達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代表人、管理人之姓名、名稱、國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。二、應受送達人之住所、居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或其他得以收受送達之處所。請求方無法特定收受送達之處所時,得同時表明請求查明送達處所之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