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。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,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施行。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,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