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條法務部監督保護機構之範圍,應包括下列各項:一、設立許可事項。二、組織管理、運作及設施狀況。三、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措施。四、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。五、經費預決算及財務狀況。六、業務狀況。七、其他依法令應受監督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