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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保護目

法規章節: 第21條

保護機構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,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,不得動支或處分。
保護機構之財產,應以保護機構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,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,並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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