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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保護目

法規章節: 第19條

保護機構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。
保護機構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法務部備查。
保護機構應於每年於七月三十一日前,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,編列預算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法務部備查。
並於年度結束後,編製上年度工作成果併同監察人查核後之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,於四月三十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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