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條保護機構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。保護機構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法務部備查。保護機構應於每年於七月三十一日前,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,編列預算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法務部備查。並於年度結束後,編製上年度工作成果併同監察人查核後之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,於四月三十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