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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保護目

法規章節: 第18條

保護機構及其分會人員得專任或兼任。
專任人員之進用、解聘、服務、待遇、撫卹、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,由保護機構訂定,經報請法務部核定後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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