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條分會得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,無給職,協助處理分會業務,由保護機構就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遴聘之。任期三年,連聘得連任。榮譽主任委員任期未屆滿前,有辭職、死亡、不適任、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機關、團體代表本職異動時,由保護機構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