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
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,應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。
董事長不能或不為指定時,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之。
董事會之決議,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。
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,並應報請法務部核准:一、章程之變更;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、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之處分。
二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、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三、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。
四、捐助財產之動支。
前項各款討論事項,應於開會十日前,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。
法務部應派員出席,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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