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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保護目

法規章節: 第25條

審議委員會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以決定書決定應返還之補償金,該項決定經確定者,得為執行名義。
審議委員會應於決定書或另以書面命義務人限期返還,屆期未返還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
前項應返還之補償金,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。
不服第一項應返還之決定者,準用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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