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條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,得指定專責檢察官偵辦,並負責偵辦期間之相關卷證、資料之保管。但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,得另行指定專責人員保管,存放指定之處所。前項案件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許可,不得將卷證、資料攜離辦公或指定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