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條國家機密送達檢察機關時,收發人員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,始行拆封。如有異狀,應報請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。收發人員拆封後,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。收發人員應依封套記載情形登記,其處理方式如下:一、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,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。二、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,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