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檢察目

法規章節: 第21條

犯第十條之罪者,於犯罪未發覺前,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,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。
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,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為不付審理之裁定。
但以一次為限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