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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律師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檢察目

法規章節: 第94條

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,應作成決議書,記載下列事項:一、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及所屬地方律師公會。
二、懲戒之事由。
三、決議主文。
四、事實證據及決議之理由。
五、決議之年、月、日。
六、自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,得提起覆審之教示。
出席審議之委員長、委員應於決議書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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