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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檢察目

法規章節: 第16條

辦理戒毒人員,依下列規定懲處之:一、記大過:(一)辦理戒毒業務,怠忽職守,情節重大者。
(二)辦理戒毒業務,疏於防範,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置失當,造成不良後果者。
二、記過:(一)辦理戒毒業務,疏忽職責,影響戒毒成效者。
(二)辦理戒毒業務,疏於防範,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。
三、申誡:辦理戒毒業務,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,情節輕微者。
前項案件,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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