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9條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。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,董事人數應為單數,其中一人為董事長,並得置副董事長。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,董事總人數得超過二十五人。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,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。前二項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。但董事長係專職者,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