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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法律事務目

法規章節: 第7條

財團法人之董事、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,其兼職費之支給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依軍公教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;董事、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,其兼職費之支給,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。
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,應報本部核准。
其變更時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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